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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婚外情调查取证: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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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本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关于婚姻无效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一旦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况,那么通过相应的程序是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那么,婚姻无效的判决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本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某,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苏某,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苏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 福州婚外情调查取证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6日登记结婚。在婚后1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以原告未生育小孩为由,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多次自杀未遂。2012年2月27日下午,原告回娘家看望母亲,被告以没有征得其同意为由,当晚冲到原告娘家砸开房门,用拳在原告头部击打,致原告嘴唇受伤,并企图殴打原告母亲。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致原告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苏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平时我对她不错。我与原告吵闹过二次,并不是经常吵闹。这次吵架后我和家人及他人多次到原告娘家劝其回家,原告不回家。原告每次从娘家回来就睡上几天,也不做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生于1992年6月24日,被告苏某生于1986年2月17日。2010年1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7日在某县安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居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原告起诉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44000元,被告陪嫁物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安口镇人民政府证明、华亭煤业集团安口医院特种检查申请单、诊断证明书、门诊收费票据、照片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告张某户籍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经法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仍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本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涉及的财产在本判决中作出处理。原告索要彩礼,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应适当予以返还。陪嫁物属个人财产,应由原告带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苏某彩礼34000元,原告陪嫁物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由其带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某某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某某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姻无效的判决书范本的相关内容。如果是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况,只要向法院进行上诉,一般就会判处婚姻无效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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